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带来哪些变化?国资国企关注的重点有哪些?2024年1月10日,“新公司法背景下国资国企深化改革专家研讨会”在上海优发国际运营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国资院”)举行。来自高校、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及专业机构等领域的专家,围绕“新公司法专题解读与要点交流”“国资国企应对策略及改革方向”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国资院院长罗新宇表示,新公司法的实施和国资国企新一轮深化改革,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值得国资国企重点关注,并思考在这一背景下的应对策略和改革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表示,新公司法在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有三个变化值得重点关注。一是突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授权模式。第一百六十九条指出,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由国有独资公司扩大到优发国际控股公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优发国际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是把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地位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新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再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写入百年党史决议,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中国特定国情和企业发展阶段的现代企业制度,既是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目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已经颇具成效。东方国际集团始终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立足上海国企重镇特殊地位,持续推动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结构。集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化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推动集团及境内全资、独资、控股运营企业100%“党建入章”;全面贯彻“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治思想,强化“三首负责制”,实行“目标量化、责任封闭、终身追责、评估奖罚”的管理措施,持续推进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目前集团20家党建签约单位,全部完成党建入章;210家集团三级及以下(按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全资、独资、控股的独立法人境内企业(运营企业)也已全部完成党建入章。
国泰君安证券把握公司治理基本规律,坚决落实“两个一以贯之”根本要求,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这个关键,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优化运行机制,使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高度统一、有机融合。强化党委领导,形成管理闭环。公司加强对前置研究讨论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调查研究,重要投资业务必须经过资产负债委员会专业论证后,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并提供合规风控报告作为党委会议题附件。成立公司政策研究院,定期开展政策分析、宏观形势和行业研究解读,助力提升党委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决策事项督办机制,设立部门督办联络员,打造可跟踪、能联动、有反馈、重考核的线上督办流程。
突出企业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劳动者权益、环保等内容。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有心者胜》报告,首次提出ESG概念(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国资委以及证券交易所也在不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宇认为,新公司法只是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并不意味着ESG入法。ESG理论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且不精确,在新公司法上并无依据,需要审慎考虑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企业首要责任是追求盈利,同时应该尊重ESG的自愿性,只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从事所谓社会责任投资,无论是董监高还是多数股东都无权慷他人之慨,擅自将公司财产用于他们所认同的社会责任投资。
上海建工集团持续推进ESG理念与公司发展的有机融合,将目标量化、管理体系建设作为ESG建设的重要抓手,ESG建设工作实现重大进展。公司积极推动ESG融入企业全过程管理,完成“一体化管理制度”建设,将ESG和可持续发展涵盖的各项事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ESG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上海建工集团积极助力“双碳”目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探索碳中和技术体系构建和实施路径,带动建筑业全产业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成立“碳中和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建筑行业碳中和研究与咨询;启动全价值链碳排放核算工作,制定覆盖上下游活动的双碳时间表和路线图;自主研发生产的装配式建筑用预制构件产品开展环境产品声明(EPD)碳足迹分析,获得绿色建材产品三星级认证。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雏形初见端倪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合伙人徐培龙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雏形初见端倪。针对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不清、董事会定位不实、董事权责不一等问题。新公司法正式稿删除了“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等表述。“我觉得这是较大的进步,对未来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雏形也初见端倪。” 徐培龙说。
此外,徐培龙表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即专章设置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和不设监事会的相关内容都值得关注”。徐培龙认为,从大的趋势来看,特别是此次公司法修订之后,取消此类企业的监事会将是大趋势。而在监事会被取消之后,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的审计委员会能否担负起“监督”职能,以及如何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措施,需要有更为系统、细致的配套制度来加以保障。“当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改也已进入冲刺阶段,根据立法日程,很可能今年下半年会出台,期待业界能结合两法的出台契机,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化企业治理机制作出新的探索和贡献。”徐培龙说。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七十六条更是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同时,还对股份和上市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今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取消监事会是大趋势,因此,在国有企业层面,审计委员会如何有效行使职权是值得关注的话题,审计与监督是否等同,值得探讨。”徐培龙说。
根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而言是必选项。而对于央企子企业而言,深化中央企业子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文件也明确,董事会原则上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
为了提高公司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上海临港董事会下设了4个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海临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中最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最强的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通常是公司经营活动中比较重大的事项,如公司定期报告、重大投融资、关联交易等。审计委员会召开前,公司会提前和各委员进行沟通,向委员提供重要的资料和财务信息。内控工作中,公司则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内控部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与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一大看点是调整了董事会职权和结构,并优化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其将董事会职权从11项减少为10项,其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去掉了,这意味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已不是董事会的法定事项,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哪一个治理主体行权。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2018年版《公司法》规定的是“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实际上是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半数为外部董事”的政策要求上升至法律层面了,从法律上明确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
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董事会决策程序。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这对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做了约束,新增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新公司法还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概念。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将“执行董事”的概念取消了,换成了“董事”的说法,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设立1名董事即可。而2018年版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上海国资院特聘专家、光明食品集团原监事会主席韩强认为,新公司法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治理框架,明确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职责,解决了多个困扰企业的问题。他同时指出,应该重点关注外部董事的调整和审计委员会职能履行,强调在实践中借鉴国外议事规则,结合中国特色,形神兼顾,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健全和可操作的法律支持。